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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天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受款人是否已收
    受系爭支票?)
二、請具狀釋明謝孟仲與本案有何關聯?是否僅為本案之撰狀
    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