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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易金龍即皇太翔工業社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公示催告係對於權利主體不明之相對人,由法院以公告之方
    法,示以相對人未於法院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權利
    者,予以不利益之結果,使其權利狀態得以確定之程序,故
    公示催告程序之進行,自應以相對人不明為要件。請具狀說
    明系爭三張支票目前是否確為第三人蘇信豪所持有中。
二、承上(一),如系爭三張支票係第三人蘇信豪持有中,本件
    請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