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公示催告係對於權利主體不明之
相對人,由法院以公告之方
法,示以相對人未於法院所定之申報權利
期間內申報權利
者,
予以不利益之結果,使其權利狀態得以確定之程序,故
公示催告程序之進行,自應以相對人不明為要件。請具狀說
二、承上(一),如系爭三張支票係第三人蘇信豪持有中,
本件聲
請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