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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元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龍柱
上
聲請人
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之通知人記載吳淑珍是否有誤?
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為正確通知人,並提出更
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
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
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