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元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柱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記載吳淑珍是否有誤?
    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為正確通知人,並提出更
    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
    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