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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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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長霖續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慈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記載合作金庫昌平分行
    負責人為曾千慧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