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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明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聰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面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具狀陳明謝承秀與本件有何關聯?或僅為本件送達代收
    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