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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 系爭支票正確票面金額為何?(台端 聲請狀載與 二、請 具狀陳明謝承秀與 本件有何關聯?或僅為本件送達代收 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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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