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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大揚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政鍾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正確姓
    名究為程語「捷」抑或程語「婕」?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
    行庫變更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
    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