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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祥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嘉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男 
代  理  人  洪妙芸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股票係屬記名股票抑或無記名股票?
二、承上,如為無記名股票,聲請人係基於何原因成為最後持有
    者?如為記名股票,則聲請人何以能據系爭股票主張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