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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祥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嘉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吉男
代 理 人 洪妙芸
上
聲請人
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
系爭
股票係屬記名股票抑或無記名股票?
二、承上,如為無記名股票,聲請人係基於何原因成為最後
持有
者?如為記名股票,則聲請人何以能據系爭股票主張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
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