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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祥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嘉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男 
代  理  人  洪妙芸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變更聲請人為得據股票行使權利之人(記名股東)。
二、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