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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許敏男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鑫鼎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
    知之證明文件「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