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458號
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
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