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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張千鶴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公司印文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過院
    參辦。(台端聲請狀附掛失證明無公司印文)
二、請具狀敘明股票掛失證明中,關於附表股票種類「現金」之
    記載其義為何?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