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阿文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原因事實為何?(依民事訴
    訟法第559條聲請人應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
    權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聲報遺失之報案證明文件(報案內容應載
    明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提領
    公司、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