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原因事實為何?(依民事訴
訟法第559條聲請人應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
權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聲報遺失之報案證明文件(報案內容應載
明
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提領
公司、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