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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林僑瑩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FAO382708號支票,銀行出具之掛失止付通
    知書正本過院參辦,如無法提出,請具狀載明原因。
二、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內容應包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
    票日期)之警局報案證明(如為影本,影本須加蓋警局戳章)
    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陳報支票所載發票人東方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