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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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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黃碧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附表編號2之股票,正確股
    票號碼及股票張數為何?併請提出記載正確且蓋有公司印鑑
    章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過院參辦。(台端9月30日聲請狀載之
    股票號碼及張數、股數,與宗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
    票掛失證明股票號碼及張數、股數均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