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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全創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志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公司負責人為歐陽志
    全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
    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出
    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英文字母,請更正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