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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 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 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 聲請狀附表有關「 發票日到期日」之記載是為何 義?是否指本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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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