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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有關「發票日到期日」之記載是為何
    義?是否指本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