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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昶宇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陳昶宇是否為 本件代理人?如是,請提出 委任狀正本 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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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