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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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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吳惠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
    建瑞工程行,聲請人應與通知人相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記載吳惠真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銀行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
    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