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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牧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富鴻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就發票人公司負責人為廖佑國、
    何鍚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