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634號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何人?(台端
聲請狀載李明交,與公司登記不符)
二、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過院參辦。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記載「李明交」,與聲請人不符,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通知人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