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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漂遊者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經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行購買新台幣30萬元、40萬
    元、30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