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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若彤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宥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各張本票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
    票日期、票據金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
    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