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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若彤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相對人陳宥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各張 本票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 票日期、票據金額及到 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 三、請具狀釋明 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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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