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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即張吉富之繼承

            張家瑄即張吉富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股票掛失
    證明(勿以職銜章代替)。
二、請提出張吉富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