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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即王
            啓運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史浩誠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王「啟」運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正本過院參辦。(台端聲請狀載與狀附戶籍謄本不符)
二、請提出記載正確受文者之股票掛失證明過院參辦(狀附股票
    掛失證明受文者記載王「啟」運遺管人國軍退除役官「輔彰
    化榮譽之家」)
三、提出聲請人為王啟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例如:裁定影
    本),或其為榮民之相關證明(如為榮民,不須提出裁定)。
四、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法定代理人為史浩誠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