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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 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 遺產分割協議 書(蓋印鑑章)及全體 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正本;如未分割,請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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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