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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洪儷菁即洪晟瑋之繼承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