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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林建甫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HV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負責人記載「梁德
    勝」是否有誤?如無錯誤,請具狀陳明梁德勝為何人?如有
    誤載,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
    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