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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張伯恭即張譽騰之繼承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張伯亨之戶籍謄本,如張伯亨死亡,請補正張伯亨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二)提出張伯亨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張伯亨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四)提出張譽騰、張伯亨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五)提出張伯亨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