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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王姳懿即王凃招治之繼承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公示催告附表股票號碼「0000-00-NX-000000-0」之股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王凃招治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王凃招治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