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王品云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0樓之0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及影印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
清算人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
清算人事件
清算公司以探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並提出該
公司清算前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為憑,
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
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從而,聲請人聲請
閱覽卷宗,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