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1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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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孫于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絜勻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中山區及南投縣,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債權人得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