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2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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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敏雄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敏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2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