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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3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6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信助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鄭朝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債務人鄭朝勝已於民國112年1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