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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7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5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許妙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妙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