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97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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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施良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簡富錡即簡宏倫即簡俊宏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
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此有債務人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
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前揭之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