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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2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62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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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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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梁景淮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市大安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