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9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0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代  理  人  周孝蕙 
債  務  人  陳弘昌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陳弘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弘昌強制執行,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