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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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丹娥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動產,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及集保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