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103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黎映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聲請人因與
債務人黎映辰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黎映辰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局存款及定期金、財產所得總歸戶及保險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