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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1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251號
債  權  人  薔薇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敏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