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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7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748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賴忻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
  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債務人未附理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