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8316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嘉衛即王于銘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5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已於112年2月2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本件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從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