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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2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75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王慈先  
債  務  人  王裕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裕慶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