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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4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8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忠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等債權,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