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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4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88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彭星豪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7715號債權憑證正本執行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商業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查債務人彭星豪已於民國107年1月2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