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30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鄧程釗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鄧程釗對
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股票及股利債權,並聲請本院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開戶資料、查詢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
惟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