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72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蕭忠雄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蕭忠雄所有之
不動產,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彰化縣社頭鄉
,非在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