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8303號
代 理 人 蘇文彬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擎力企業有限公司、丁億文即丁一文、楊文惠、黃國城即黃永溪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查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持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惟債務人黃國城已於110年4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黃國城聲請強制執行,屬無從補正,
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