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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8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30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文彬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擎力企業有限公司、丁億文即丁一文、楊文惠、黃國城即黃永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黃國城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黃國城已於110年4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黃國城聲請強制執行,屬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