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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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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9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9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秀芝王詹玉裡間請求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詹秀芝即王詹玉裡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觀音區,此有卷附之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