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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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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何忠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金債權強制執行,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