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64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4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郭捷修即郭隻收、鍾茹伝即鍾紫妍即鍾秀蓮、郭隻岳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險契約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之存款,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及大安區等,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